工程安全质量专题系列篇之模板支撑体系
发布于 2021-10-23 18:20

1、施工方案
2、支架基础
3、支架构造
4、支架稳定
5、施工载荷
6、交底验收
7、杆件连接
8、底座与托撑
9、构配件材质
10、支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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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企业,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4、搭设模板支撑体系的相关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施工之前一定要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5、在进行搭设工作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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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基础:
★ 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 支架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垫板,垫板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 支架底部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基础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排水畅通
★ 当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必要时应对楼面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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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构造:
★ 立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水平杆应按规范要求连续设置
★ 竖向、水平剪刀撑(扣件式钢管支架)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门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盘扣钢管支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立杆纵横向间距应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①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支架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应大于1.5m;(具体以方案计算为准)。
②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时,立杆纵横向间距不应大于1.2m;(具体以方案计算为准)。
①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支架时,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
②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时,支架步距不应大于1.8m;
③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各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加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剪刀撑。
3、模板支撑体系,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连续式剪刀撑;对于扣件式钢管满堂支撑架应根据架体的类型设置剪刀撑:
①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②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③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④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5、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②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③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④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⑤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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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稳定:
★ 当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应按照规定设置连墙件或增加架体宽度的加强措施;
★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 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架体基础沉降、架体变形进行监控,基础沉降、架体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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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荷载:
★ 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 当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2、浇筑时,混凝土的堆积高度不能超过施工组织设计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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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件连接:
★ 立杆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 水平杆的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 剪刀撑斜杆接长应符合规范要求;
★ 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应符合规范要求。
1、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
3、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得不小lOOO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lOOmm处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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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座与托撑:
★ 可调底座、托撑螺杆直径应与立杆内径匹配,配合间隙应符合规范要求。
★ 螺杆旋入螺母内长度不应少于5倍的螺径。
设置要求:
1、螺杆外径与立杆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干3mm。
2、可调托座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 。
3、当门架使用可调支座时,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得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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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件材质:
★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杆件不得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
1、钢管宜采用Φ48. 3×3.6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干25.8kg;
2、新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痕;
3、旧钢管的应检查表面锈蚀深度和弯曲变形。锈蚀度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JGJ130-2011第8.1.2条)
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 (JGJ130-2011第8.1.4条)
5、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作为支架时,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JGJ231-2010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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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验收:
★ 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 支架搭设完毕,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设置要求:
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2、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各类验收应填写验收纪录,参加验收的各方签字存档。
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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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拆除:
★ 支架拆除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 支架拆除前应设置警戒,并应设专人监护。
设置要求:
1、模板的拆除措施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拆除模板的时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JGJ162-2008第7.1.1条)
2、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GB50204-2002第4.3.1条)。
3、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侧模宜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支架的拆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当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前拆除。(GB50204-2002第4.3.2条)
4、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和支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GB50204-2002第4.3.3条)
5、在高处安装和拆除模板时,周围应设安全网或搭脚手架,并应加设防护栏杆。在临街面及交通要到地区,尚应设置警示牌,派专人看管。(JGJ162-2008第8.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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